星期一, 7月 18, 2011

土地正義的六點檢驗

土地正義的六點檢驗  林宏璋

七月十六日登場的「農民重返凱道」,訴求「土地正義」,要求政府正視農民的財產權。「土地正義」的達成,需要透過政府施政的轉換,筆者認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資作為實現「土地正義」之依憑。

當政府欲以土地徵收作為促成公共政策的方法時,我們要問的是,若為了公共利益,而人民的財產權必須退讓,則我們必須確定:

一、聲稱的公共利益是否為真?

二、為達成同一具有公共利益之目的,是否僅能透過高度損害人民財產權的徵收方法為之?

三、如果僅能使用徵收之方法達致該等公共利益,就此際而言,所達致之公共利益是否大於人民財產權的損害?

如果上述三個問題的任一答案為否,我們沒有理由支持政府以土地徵收作為促成公共政策之方法,因為:

一、所聲稱的公共利益不存在,自無促成之必要;

二、對於公共利益的促成,我們有其他損害較土地徵收為少的方法;

三、因土地徵收所獲之利益與損害不成比例,也就是說,我們因土地徵收所獲得的公共利益,可能會被私人的巨大損害所抵銷。

我們不確定政府各種以土地徵收作為公共政策的方法,是否真有公共利益?還是一場國內的財富重分配遊戲︱︱將農民的財富不適當地移轉給他人,損及憲法對於財產權的保障?

原始出處:
林宏璋(2011)。〈土地正義的六點檢驗〉,《自由電子報》。2011年7月18日,取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18/today-o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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