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當天寫的,投稿報社未獲採用,但還是不吐不快!
公審會根本就是怪物機關,到底是人民比較大,還是未經選舉的委員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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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看到電子媒體報導行政院公審會否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感到訝異不已,讓我感慨原來公投並不只是數人頭!
根據公投法第一條,其創立意旨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目的在避免間接民主無法直接表達人民的意見,希望借本法充實國民的參政權,補足代議政治的先天不良。
公民投票是人民意志的展現,國家應給予提案空間最大的自由。為確保提案符合公投法要求而設立的公審會,應著重形式的審查,而非斷定提案是否合理。然而,公審會卻以台灣為國號與否仍有疑義駁回了提案,展現公審會委員權力的傲慢。
公投表達人民對政府的期望,理論上只要連署人達到某一程度,就應該可以成案讓社會好好討論,再行由人民表決是否可行。但今天,公審會僅區區二十一名委員就可以決定提案的生死,還未成形就胎死腹中。且公審會委員由政黨比例代表推薦,給政黨介入操作的空間,違背行使直接民權的真意。在立法先天失調的情況下,委員應自我節制權力,而不是讓權力漫無邊際的擴大,假借形式審查之名行扼殺民意之實,完全否決人民的智慧。原來民眾辛苦奔走下的九萬張連署書竟比不上辦公室吹冷氣的二十一張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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